2012年7月18日,由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正式发布。为更好地学习贯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各项内容,7月26日,市传染病医院党委组织院中心组成员集中学习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院党委书记梁松波做中心发言。
梁松波书记在发言中指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共10章60条,《规范》中严格规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严格自律,不收受企业等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规范》中重点要求了,管理人员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不包庇学术造假。医师要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梁松波书记在发言中强调,要把《规范》的执行情况与医师、护士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年终考核、晋升、奖惩、绩效工资等紧密衔接起来,记入个人考核档案。要把对《规范》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开展医院等级评审的主要内容来抓,同时也要把它作为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重要载体和抓手。下一步,医院要在全院范围内开展组织学习培训,以便把《规范》的内容落实到每位医院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