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医务人员从业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优质服务,特颁布此禁令。
一、严禁索要红包,私收现金。
二、严禁开单提成,收取统方费。
三、严禁向患者兜售药品。
四、严禁涂改病志,出具虚假诊断及有关医学证明。
五、严禁私自到所在医院以外进行诊疗活动。
六、严禁酒后上岗。
七、严禁在诊疗过程中与无关人员闲聊、接听移动电话。
八、严禁在不告知患者或家属的情况下开高价药,在不告知医保住院患者情况下开自费药。
九、严禁借用他人病志开乘车药。
十、严禁在诊疗工作场所吸烟。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医务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1、对违反一、二条的,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按收取额给予十倍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对违反三、四条的,由单位调离工作岗位,并罚款3000元。
3、对违反五、六条的,由单位给予罚款2000元。
4、对违反七、八、九、十条的,由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5、违反上述任何一条,除给予相应处理之外,取消本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