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探视者要按医院规定时间来访,自觉遵守院规。每周一、三、五午后1点 -- 3点;周六、周日早9点 -- 午后3点。(病人午休12:00-13:00、晚间16:00以后谢绝探视)
2. 探视者应首先征得病房医护人员同意方可探视,新入院一周内病人暂不探视,对于精神症状活跃、兴奋躁动等病人可暂缓探视。
3. 探视应在探访室内,危重、卧床患者经医生、护士长同意,允许在护士陪伴下病房内探视。探视者如需带病人离开病房时,须经工作人员准许。
4. 每次探视原则上只限二人,学龄前儿童不可带入病房。
5. 医护人员应热情接待来访者,检查所带物品并登记,主动向来访者介绍探访注意事项,解答有关病人病情及生活情况的询问,指导探访人员不要谈论有碍病员健康和治疗的事宜,如发现病人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医生汇报。
6. 探视者不得将打火机、绳带、药品等危险品以及现金、贵重物品交给病人,也不准为其他病人发信或打电话。
7. 探视者留给患者的物品,要写清姓名,由护士代为保管,易腐烂、变质的食物不予接收。病人探视结束需经安全检查方可进入病房。
8. 探视人员损坏丢失医院物品,应负责赔偿。
9. 探访室设意见本,护士长定期征求家属意见,并作记录。
10. 医生查房时间:上午:8:30---10:00
11.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根据病情需要随时查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