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借阅制度
1.病历只限本院医生借用,但不能携带出病案室。
2.本科医生只限借阅本科病历,如需要借用他科病历时,须经医务科批准,方可在本室内阅读。
3.科主任、护士长定期检查病历时,仅限在本室内审阅。
4.到外院会诊需用病历时,经医务科批准,再到病案室办理复印手续。
5.再次住院患者需借用原病历时,由借用医生到病案室办理借用手续,时间为三日。
6.科研或教学需用大量病历时,须经科主任同意并签名,再由医务科批准,方可从病案室借出,借出时间由病案室视情况决定。
7.病历借用期间要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拆订、揉弄、更换及丢失。
8.本院病历禁止进修和实习人员借用。
9.病历为提供社会需求时,可凭介绍信,经医务科批准,由病案人员负责提供复印件。
病历复印制度
1.病案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来管理病历。病案室要设专人负责对外接待工作,包括为申请人查阅、复印病历等。
2.复印病历资料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患者本人的委托书证明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委托书证明;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执行公务人员的工作证、介绍信及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法医的有效证明及法医的委托书证明。
(7)律师应持有律师证的复印件及患者本人的委托书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特殊情况需经医务科批准。
(9)复印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病历资料。
3、复印过的病历,一定要附有效证件,以说明复印过。
4、复印病历必须由工作人员操作并在病历资料上加盖医院证明印记,盖侧封章并做好登记,以防涂改再复制。
5、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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